政策规范:公民的出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不可变更。对确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有明显逻辑差错或公民手中有一代证、户口簿等原始户口登记证件或公民申报错误造成错登的,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在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报经区、县、市级以上公安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更正。
所需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公民个人有年龄登记的其他辅证材料、法定证件及公安机关认定的公民有必要出具的与真实年龄相关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并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或材料;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五)本人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核准表》一式三份。
不予变更的情形: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国家干部、公务人员要求更改的;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落户的,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四)在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公民本人或监护人已经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已经换领、补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五)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六)公民变更过姓名后,再次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
办(受)理时限及收费:理由正当,材料真实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受(办)理,不收费。出生日期更正需三级核准,核准期限为派出所5日,分、县(市)局10日,市局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