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手续: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不予变更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或曾经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
(二)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刑事处罚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五)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七)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八)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对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取消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原有的姓名。
办(受)理时限及收费:理由正当,材料真实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受(办)理,不收费。姓名变更需二级审批,核准期限为派出所5日,分、县(市)局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