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或户内家庭成员与原户主协商一致申请变更,当事人共同提交书面意见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经家属申请,公安机关进行过失踪登记达6个月以上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户内只剩非直系亲属或其它非亲属的除外);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七)其他特殊原因,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变更户主的。
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所需手续: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其他与上述事由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受)理时限及收费:理由正当,材料真实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受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