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公民应征入伍、出国(境)定居、法院宣告失踪或长期失踪已在派出所登记半年以上,查无实人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由本人、亲属、委托人、单位或利害关系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办理程序
1、查验户口本、身份证、入伍通知书、法院裁定或在国外定居、加入外国籍证件、证明等相关手续;
2、在办公系统中区分不同情形办理。家庭关系发生变化的,根据申办人意见和原户口本成员确定家庭关系;
3、家庭关系发生变化的,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
4、将加盖了派出所公章的新户口簿交给群众,收回当事人被注销的户口簿、页和居民身份证;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参军入伍注销手续时,公安机关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时限
派出所应在核验群众提供材料,验看真实性,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充完备的材料,拉出清单,记载日期,双方各执一份,待材料齐全完备后,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