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户口注销的: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
3、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民应征入伍的:
1、入伍通知书或部队证明信;
2、入伍人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国(境)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的:
1、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2、《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
3、《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
(四)、法院宣告失踪的: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关系人须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有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