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报出生户口登记,本着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在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生父母常住户口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出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子女,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签的《出生医学证明》)。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2、生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在部队所在地派出所单独落户,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父母所在部队证明。
(3)军官证。
(4)申请人书面申请。
(5)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