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户口办理其他事项须知

时间:2018-01-27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户口注销

  1.死亡注销

  2.入伍注销

  3.出国(境)定居注销

  4.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

  死亡注销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注销申请;

  (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死亡证明。

  分户分立

  立户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注: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分户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注: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保定市立户、分户所需材料一览

  立户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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