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户口政策出台

时间:2018-01-27 我要投稿

  青岛市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落户条件和落户政策逐渐明晰,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分享有关青岛户口政策出台,欢迎大家来阅读!

  有合法居所即可落户

  1、城区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

  2、新区存量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

  3、意见施行后迁入新区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迁入城区,其中以城区专业人员、创业人员、外来企业等落户条件标准落户新区且符合迁移规定的,迁入城区不受5年限制。

  市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城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不含青岛红岛经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指黄岛区(不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

  政策执行原则:各区市因地制宜

  城区:控制落户

  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在城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依法经营企业1年以上,当年纳税1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20万元,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在城区注册的外来企业,当年纳税20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300万元,可为5名以内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业务骨干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

  在城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具有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的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的人员,并在城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符合上述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新区:放宽落户

  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40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在新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在新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当年纳税5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10万元,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在新区注册的外来企业,当年纳税10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200万元,可为10名以内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业务骨干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

  在市区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在新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登记户口满3年以上的居民,并在市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新区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符合上述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购房地申请落户。

  居住证持有者:可申请积分落户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无犯罪记录的人员,可按《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附后)申请积分落户。

  县域城镇:放开落户

  在即墨市、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市区和镇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其他人员:落户政策灵活

  迁入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的人员,符合青岛市引进人才相关规定,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在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先落户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待具有市区合法固定住所后,按引进人才政策可将户籍迁移到合法固定住所地。

  在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销售或研发中心、境内外金融机构、重点高校分校或校区、重点科研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在青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二年;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监护人;父母投靠子女,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直接办理落户;身边有子女的,被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须满5年。父母来青落户后,其他子女不能再办理投靠父母落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以办理投靠落户。

  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为收养子女办理落户。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

  经市级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可在安置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原系我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引进体育、文艺等特殊专业人才,由相关部门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户籍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市区户口自由迁移政策

  1.市区居民凭合法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包括:设计用途为住宅的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明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承租公房证明(规定不能迁入户口的住房除外)、部队分房证明。

  2.对于符合迁青落户条件的,已取得合法住所的,须在合法住所地登记户口;没有合法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家庭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申请落户。在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供在青实际居住地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包括:合法住所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合同、购房合同、居民户主同意居住证明或单位居住证明等。

  3.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对实际居住生活在村居,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户口空挂城镇人员申请回村居落户的,由各区、市公安机关核准。

  二、市区落户的办理程序

  (一)专业人员落户

  符合《意见》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一项“人才”落户条件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1. 派遣期内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按照《关于青岛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9号)办理。

  2. 留学回国人员,持国家教育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市人社局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介绍信、落户登记表、实际居住地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3.国内在职专业人员,由接收单位向市或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人社局核准同意后,持《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及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落户条件的学历、学位,职称或职业资格等),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其中,接收单位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的,直接向市人社局申请;其他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局初审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二)投资落户

  符合《意见》中第三条第二、三项 “投资纳税”落户条件的,在城区注册企业的个人或外来企业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由市商务局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符合《意见》中第四条第二、三项“投资纳税”落户条件的,由公安分局受理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

  外来企业业务骨干落户,仅限一次性办理,涉及纳税额若成倍增加,其迁入人数同比例增加。

  (三)购房落户

  符合《意见》中第三条第四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购房”落户条件的,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指被市区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市区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依法领取退休养老金。

  申请落户的房屋指: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居住、住宅、宿舍,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公寓、商住两用且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贷款已全部还清的新建单套商品房。共有产权的,产权人仅限夫妻及未婚子女。

  购房落户由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

  三、其他人员落户条件办理程序

  (一)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一项落户条件的,按照“专业人员落户”程序办理,由蓝色硅谷核心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二)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二项落户条件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三)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三项“投靠落户”条件的,由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除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监护人由市公安局审批外,其余由公安分局审批。

  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一方符合条件即可办理。成年未婚子女不包括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四)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四项“收养子女”落户的,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

  (五)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五项“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落户的,由青岛市总工会等主管部门受理,市公安局审批。荣誉称号不包含政府直属部门颁发的称号。

  (六)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六项“考录调动”落户的,应持青岛市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录(聘)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七)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七项“军人”落户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进市落户,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持区市民政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退役士兵异地安置市区落户的,市、区民政局安置部门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军转干部落户的,持市军转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进市区落户,由市、区民政局按照规定受理,市公安局审批,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若需办理随迁家属落户,公安分局凭市局批准件和随迁家属的户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在市区有工作或外地无工作的军人家属办理随军落户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批。

  (八)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八项“定居”落户的,华侨凭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港澳同胞凭省公安厅批准件、台湾同胞凭省公安厅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九)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九项“特殊情况”落户的,原是本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凭退学证明、境外人员凭出入境证件、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等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十)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十项“特殊专业人才”落户的,体育专业人才指:年龄20周岁以下,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26周岁以下,获得全国性成年正式比赛前6名;年龄在28周岁以下,获得洲际性正式比赛前6名;年龄在30周岁以下,获得世界性正式比赛前6名。由市体育局受理材料,并提供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公安局审批。

  其他特殊专业人才引进由相关部门持有关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落户的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由各市根据有关通知精神制定。特别是要制定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各市户籍改革贯彻意见,报市公安局备案。

  (二)符合落户条件的迁入人员,在外地有工作的,须通过市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到公安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无职业的,须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地区居民由村委出具农村居民身份证明。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推进户籍管理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各部门受理审核、审批的迁青落户人员信息,应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送至市公安局迁青人员数据库。

  (四)《意见》中规定的年龄,自受理材料之日算起,均指周岁(含本数)。

  (五)《意见》中规定的存量人口,指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公安机关登记户口(不含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的人员。

  (六)按照《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办理落户的具体程序,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15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青公发〔2007〕48号)同时废止。此前市公安局发布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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