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户籍政策

时间:2017-06-21 我要投稿

  佛山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节选)

  为统一、规范我市户籍管理,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精神及《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如何区分原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意见》要求,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政策衔接与适用

  从今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6月30日(含当日)前受理的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及设立集体户业务,适用各区原有户籍管理政策、程序;7月1日(含当日)后受理的市外迁入、市内区间迁移(区内迁移暂时沿用各区原有准迁条件)、出生登记及设立集体户业务,适用《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及本实施细则。

  自今年7月1日起,在办理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户籍业务时,一律取消迁入地居(村)委会加具意见的手续。市内迁移不需计生审核。市外迁入、市内区间迁移、区内迁移暂时按各区原有审核程序办理。

  市内迁移、市外迁入条件及审核材料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3)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注:

  〈1〉以上人员在本市无固定居住地且单位无集体户口、无单位接收户口的,属审批条件(1)、(2)的可申请迁入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村)委会或工业园区人才集体户,属审批条件(3)的可申请迁入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2〉在我市落户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并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允许其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二)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1)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注:在各区投资、经商纳税与捐赠的,应在所在区申请入户,不能跨区入户对。对市一级进行投资、经商纳税与捐赠的,可在任意一区申请入户。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注:在各区经商、暂住、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的,应在所在区申请入户,不得跨区入户;在市一级经商、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的,可任意一个区入户。属于区级奖励的,应在所属区入户,不得跨区;属于市级奖励的,可在任意一区入户。

  (四)购房入户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1]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 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注:

  〈1〉在各区投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在所在区入户,不得跨区;在市一级投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任意一个区入户;

  〈2〉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3〉审批条件(1)中,“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不包括本市居民在户口所在区购买“二手房”(本市居民购买“二手房”的,区内可以迁移,区间不予以购房入户为由迁移)。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父母投靠子女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3、子女投靠父母

  [1]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注:如属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已满5年为前提)。

  [2] 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副营、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等,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可以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随军家属可以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十)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领取相应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已被注销户口的,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

  符合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按新生、历年出生和政策内、外生育区别申报户口登记:

  1、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2、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注:

  [1]“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中的“1998年7月22日”不含本日;

  [2]1998年7月22日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单位设立集体户

  1、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2、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的厂房、办公楼、生活区,员工500人以上(有市、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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