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注销办理须知

时间:2017-12-06 户籍政策 我要投稿

  户口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列》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公安机关(法定)

  一、 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提交:

  1、申报人申请

  2、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或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居委会或村组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

  二、入伍人员注销户口需提交:

  1、应征入伍通知书

  2、入伍人员居民户口簿

  三、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需提交:

  1、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时限

  1.无须上报审批的当场办理;

  2、须上报审批的,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派出所在接到县公安局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各户籍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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