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购房而来的户口迁移情况是大家最受困扰的问题,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购房户口迁移须知”,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购房户口迁移
设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办理主体:
公安局
受理条件:
有合法固定住所需迁移落户的。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籍证明﹙县外﹚或居民户口簿﹙县内﹚
3、《房产证》或房屋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廉租房或统建房凭购房合同和房产部门交款收据。
办理程序:
登记→受理→检查→审批→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地点:
精河县行政服务中心城镇派出所窗口
精河县行政服务中心茫乡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
城镇派出所:0909-5329742
茫乡派出所:0909-5329744
监督电话:
0909-7701004(公安局)
0909-5329707(服务中心督查室)
0909-5335280(效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