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居住证办理迁移落户指南

时间:2018-01-25 户口迁移 我要投稿

  很多人要办理户口迁移、落户都不怎么清楚流程,下面由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身份证居住证办理迁移落户指南,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户口登记

  1、立户、分户: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稳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分户。

  2、新生婴儿登记上户: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婴儿父母或其他亲属应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等合法有效证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收养申报: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子女申报户口的,收养人可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4、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兵役机关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入伍前户口注销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亲属户口簿,向原籍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5、户口补登、补录: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6、死亡注销: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者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户口迁移

  1、所内移居:因搬迁或直系亲属三投靠(夫妻、父母、子女)办理户口迁移的,当事人应携带购房手续或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投靠双方关系证明材料及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迁移申请。

  2、县内各所之间户口迁移:因搬迁或投靠直系亲属办理户口迁移的,当事人应携带购房手续或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投靠双方关系证明材料及户口簿、身份证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迁入申请。

  3、夫妻投靠落户:夫妻一方在本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另一方可申请投靠配偶落户。应提供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本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父母投靠落户:成年子女在本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该成年子女落户。应提供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成年子女本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子女投靠落户:父母在本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离异子女可申请投靠父母落户。应提供投靠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父母本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购买商品房落户:在县内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可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应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契税证)。

  7、现役军人家属随军落户: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的,可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军人家属随军证明,向军人部门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8、人事调动落户: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的人员,可持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合法稳定住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可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

  9、投资经商落户:在本地经商六个月以上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挂靠在亲友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向挂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10、务工落户:在本地务工半年以上,并参加本地社会保险满半年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挂靠在亲友处。应提供《务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向挂靠户口所在地派出提出落户申请。

  11、引进人才落户:本地企业聘用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人才申请区外户口迁入本区的,凭办理户口准予迁入的各类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在迁入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核、分局户政审批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12、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1)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办理户口迁出时,需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应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2)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向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3)凡已办理就(创)业手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就(创)业单位或就(创)业城市投靠亲友落户。(4)未就(创)业手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地。(5)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需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办理户口迁出时,应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户口项目变更

  1、户主变更:原户主死亡或其他原因注销户口的,可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应提供该户户口簿、新户主身份证、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2、姓名变更:有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校生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申请人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正在服刑、采取强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形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3、出生日期更正:出生日期不得变更。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不予办理。

  4、民族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5、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四、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1、省内受理条件

  已经办理过二代身份证,到期或遗失损坏的,由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复印一份,在校就读学生还需提供学籍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异地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同时办理挂失登记。未进行流动人口登记的申请人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还必须如实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由社区民警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流动人口登记。

  2、跨省受理条件

  跨省办理范围,以江西省公安厅公布的省份为准。已经办理过二代身份证,到期或遗失损坏的,由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及本人身份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复印一份、在校就读学生还需提供学籍证明材料),到指定的派出所申请异地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难以确认身份的,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提供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服务。

  五、居住证办理

  1、申领居住证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县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申领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

  (1)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已满半年的;(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已满半年的;(3)在居住地购买房屋或分配公租房已满半年的;(4)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已满半年的;(5)已与用人单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半年,并提供缴纳社保满半年赁据或劳动监察部门备案满半年的合法劳务情形;(6)居住在租赁房屋、企业员工宿舍等其它情形,在派出所进行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的。

  2、居住证办理

  (1)向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户籍窗口民警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指导申请人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须申请人本人填写),并通知社区民警进行调查核实;

  (2)可向社区民警直接申请,社区民警受理申报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指导申报人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在一周内安排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签署并出具入户访查单或居住登记证明,将居住登记信息录入江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材料通知申请人领取,由申请人到县局户政部门申报审核。

  (3)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局户政部门,县局户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单》,经户政部门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后,自受理之日起一周内核发居住证,居住证申领人在规定的时间,凭《居住证受理回执单》到户政科领取居住证。

  3、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可提供户口簿)、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公租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居住地派出所暂住登记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社区民警留存一份,一份交户政科审核制证。

  4、签注、变更、换领、补领

  (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每年应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3)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六、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1、申领条件。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1)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2)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3)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4)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2、申请手续。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3、公安不予受理情形:(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身份证居住证办理迁移落户指南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