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户口2017迁入新政策

时间:2017-06-29 户口迁移 我要投稿

  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天津市非户籍人口市民化,从2017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天津户口2017迁入新政策,欢迎阅读!

  天津户口2017迁入新政策

  一、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

  从2017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调整《居民户口簿》相关登记内容

  公安机关在新签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填写“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三、明确《居民户口簿》换领办法

  本市户籍居民自愿到公安机关免费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统一换发。原《居民户口簿》可以继续使用,对“户别”栏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办理变更手续。

  四、放开市内户口迁移限制

  全面放开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限制。对本市户籍居民因搬迁、投靠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移至本市其他行政区合法稳定住所,手续齐全的,可以到迁入地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有户籍窗口的派出所当场办理。

  五、调整全市投靠配偶落户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调整为:本市户籍居民与外省市户籍居民结婚满3年,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外省市配偶户籍迁入我市落户。

  对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因此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为居民户口、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设置3年的政策过渡期,即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予受理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六、查询出具户籍证明

  为避免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对群众办理个人事务增加负担,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对公民个人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需要查询当事人2017年1月1日以前户口类型的,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根据职责提供查询服务。

  天津落户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是落户天津最主要的手段,“积分入户”执行“居住证+积分入户+员额总量”的原则,2014、2015年为积分入户的试行期,2016年1月日正式施行!每年设定指标为两万人。考虑到亲属投靠因素等,预计天津每年新入户总量六万人左右。落户人随迁子女可以在津参加中高考!

  【人才引进落户】

  天津市的人才引进政策中规定:“国家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可以按人才引进的方式申办天津户口,提供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集体户口落户】

  必须有固定的的工作单位,不接受个人落户,落户需要提供在津工作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1、落户在人才市场的集体户口里,在集体户口存续期间户档不能分离。

  2、集体户口属红印正式户口,因为没有住房,而称为集体户口或常住户口。

  3、集体户口可以享受正式居民的所有社会福利待遇,可申请廉租房、限价房等。

  4、集体户口购买房后,凭产权证直接转为个人户口(各种类型房产均可)。

  5、集体户口购房转个人居民户口后,才可以落子女及配偶户口 。

  6、集体户口落在父母或者配偶名下的房产,也可以落小孩户口。

  7、集体户口与个人户口的区别有两点:1.个人户口是户口本,集体户口是户口页;2、集体户口缺点是将来孩子上学不能划片。

  【投靠亲属户口可落户】

  顾名思义,如果你有亲属是天津人,那么你就有可能成为天津人。这里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投靠配偶可落户】

  A、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夫妻投靠

  落户条件:

  1、来津人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十年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来津人一方系再婚的,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三年以上;

  3、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B、农业人口夫妻投靠

  落户条件:

  1、外省市农业人口因结婚投靠本市农业人口落农业户口;

  2、18周岁以下子女可随迁。

  C、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户口残疾人员夫妻投靠

  落户条件:

  1、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婴儿瘫后遗症等严重疾病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在津居住五年以上的;

  2、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盲、聋哑,四肢不全等严重残废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婚后来津投配偶居住生活的。

  D、本市各区县之间夫妻投靠

  落户条件:

  1、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配偶“农转非”;

  2、“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三区投靠配偶迁移落户;

  3、未婚子女可随迁。

  【父母投靠子女可落户】

  落户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

  【子女投父母户口可落户】

  落户条件:

  外地人口与我市户口持有人员结婚,其生18周岁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继父母)的。

  【收养子女可落户】

  落户条件:

  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掌握在18周岁以下),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准予落户。

  【纳税落户】

  落户条件:

  1、对外省市人员和我市农业人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一次性办理该企业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一户或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一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

  2、对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本市乡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一次性办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一户或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一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

  【有杰出贡献可落户】

  落户条件:

  凡在我市工作或居住,获得发明创造专利、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市级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表彰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津落户。

  天津夫妻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夫妻投靠。

  (一)受理条件:

  1、来津人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十年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来津人一方系再婚的,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三年以上;

  3、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户口残疾人员夫妻投靠

  (一) 受理条件:

  1、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婴儿瘫后遗症等严重疾病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在津居住五年以上的;

  2、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盲、聋哑,四肢不全等严重残废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婚后来津投配偶居住生活的。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医院诊断证明、残疾程度照片;

  9、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离、退休人员夫妻投靠。

  (一) 受理条件: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

  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不改变户口性质的,

  (二) 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 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单位证明;

  6、离(退)休证;

  7、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农业人口夫妻投靠。

  (一) 受理条件:

  1、外省市农业人口因结婚投靠本市农业人口落农业户口;

  2、18周岁以下子女可随迁。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6、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7、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本市各区县之间夫妻投靠。

  (一)受理条件:

  1、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配偶“农转非”;

  2、“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三区投靠配偶迁移落户;

  3、未婚子女可随迁。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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