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办理指南

时间:2017-08-30 户口迁移 我要投稿

  导语: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以下是小编带来的户口迁移办理指南,供各位参阅。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二、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本市、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合法稳定住所或租赁居住的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三、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在本市辖区有合法产权住所;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合法产权住所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租赁、租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租住合同或协议等证明;

  (四)合法稳定就业的劳动合同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五)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四、户口迁出市、县外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的户口迁移证。

  五、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经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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