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供参考!
市区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三)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户口迁移程序
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