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区内户口迁移政策

时间:2017-10-31 户口迁移 我要投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第三条: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第五点:改革户籍人口存量的调控管理政策。2.规范户口市内迁移政策,减少人户分离现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含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或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本着自愿和人户不分离的原则,具有结婚迁移、有合法固定住所迁移、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迁移、因就业单位变更集体户口迁移等合法理由的,准予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由迁移。对经批准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其户口可迁入单位集体户,也可迁入家庭户。

广州市市区内户口迁移政策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