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派出所当场出具《户口、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申报人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由户主提交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成员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予以补发。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由户内成年人口持丢失补领申请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居民户口簿》找到的,应交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例:本人(户主) ,身份证号码 ,户口地址在杭州市西湖区 ,因 年 月 日在 (地点)遗失(失窃)居民户口簿,现要求派出所给予补办。特此报告。
户主签名:
户内16周岁以上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居民户口簿遗失户内16周岁以上人员全部签名,由户主持居民身份证、房产证原件补办;集体户口簿遗失另需加盖户口挂靠单位公章。)
一、 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
二、 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一)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
(二)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补发的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