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投靠落户
一、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 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2)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办理条件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投靠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及双方关系证明;
6、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
7、属在校学生的,还要提供学校出具的并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在校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办理条件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可申请投靠子女在城市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投靠的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4)随军家属落户
一、随军家属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准予其入户:
1、副营职、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2、在军队服役满15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3、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4、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5、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家属。
6、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的家属。
7、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8、现役五、六级士官的家属。
二、所需证明材料
1、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军官证》(或《文职证》);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