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镇范围内,同一户口性质的户口迁移;
(2)市、镇范围内工作调动的户口迁移;
(3)市、镇范围内居民分配、购买、建造住房的户口迁移;
(4)因工作调动、部队转业干部以及批准随迁家属的户口迁移;
(5)市公安局批准并签发了《准迁证》的“农转非”户口迁移;
(6)高等、中等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劳动部门录用工人的户口迁移;
(7)新生婴儿随母入户的户口;
(8)出国、出境人员及依法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
(9)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恢复的户口;
(10)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外籍华人来华定居,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来定居的户口;
(11)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回原户口所在地入户的;
(12)死亡注销的户口;
(13)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
(14)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申报暂住登记;
(15)动态项目的更改;
(16)其他正常的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