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1、录用、招聘、调动迁出的:
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已批准录用、招聘或调动,且迁入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已经签发《准迁证》的。
2、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的:
(1)本市户籍公民考取市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将户口迁入所在院、校;
(2)已将户口迁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或市外生源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
(3)未将户口迁入市内、外大中专院、校的本市户籍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
(4)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并且已将户口迁入本市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因毕业、退学或休学迁回原籍;
(5)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在我市办理了落户手续,在毕业两年内又改派到市外其他地方工作。
3、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收养和在异地常住等迁出的:
拟迁入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已经批准迁入,并已开具《准迁证》。
办理材料
一、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收养和在异地常住等迁出的:
1、拟迁入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迁证》。(收原件)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二、录用、招聘、调动迁出的:
1、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已批准录用、招聘或调动的证明材料。(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拟迁入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迁证》。(收原件)
3、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三、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的:
1、《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已经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2、以审核条件1申请的,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以审核条件2、3申请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以审核条件4申请的,提供《毕业证》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以审核条件5申请的,提供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改派证明直接签发《迁移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当场告知受理通与否(当场办理);
3.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当场办理);
4.批准(当场办理);
5.窗口办结,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公安分局 地址:附城东区
清远市清新区公安分局 地址:府前路7号
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