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户口迁入本市所需材料
1、在本市购有商品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可凭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⑴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⑵房屋所在地的单位或居(村)委会、物业小区的证明;
⑶原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证明及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⑷随迁子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要有未婚证明;
⑸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复印件);
⑹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⑺申请入户人(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系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需提交原户口所在地的待业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等无业证明;
⑻属共有人购房的,需提交共有人的报告及其房屋共有权证、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2、受驻我市的自治区直属、中央直属和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满两年以上,已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年龄在35岁以下,经济收入稳定,且租用该单位住房(该单位拥有产权)居住2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其本人和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⑴本人申请报告;(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⑵原常住户口所在地计生证明及拟入户地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
⑶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⑷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⑸本人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及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⑹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工作满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及已参加养老、失业保险证明;
⑺租用用人单位住房证明;
⑻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的暂住证或暂住证明。
3、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需来本市投靠入户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所需材料:
⑴夫妻双方书面申请报告;(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⑵申请入户人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证明及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⑶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⑷申请入户人(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系城镇非农业户口的,还需有原户口所在地的待业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等无业证明。
4、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迁来本市投靠子女入户。所需材料:
⑴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⑵被投靠人(子、女)书面申请报告;(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⑶申请入户人原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身边无子女证明;
⑷申请入户人、被投靠人(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