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须知:
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申请迁移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参保证明、土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有效证明、无业证明(户籍地)、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受理时限:
凡符合《办法》规定受理审批的户口为20个工作日办结完毕。
相关证明材料种类及要求:
(一)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
2、宅基地证;
3、公有住房租赁证。
(二)土地证
国土局核发的土地证。
(三)劳动合同
经社保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成套住宅内的不予受理);
2、税务登记证, 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五)社保、医保证明
社会劳动保障局审稽科出具参保证明、医保卡。
(六)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
(七)户籍证明
1、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微机打印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 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8个项目);
3、 居民户口簿。
(八)婚姻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