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证;
2、离婚证(附协议书);
3、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
4、民政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九)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关系明确的居民户口簿;
2、加盖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有户籍资料登记表;
3、独生子女证;
4、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成员关系证明;
5、亲子鉴定书。
(十)无业证明
1、在有效期内的劳动手册、失业证、就业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出具的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鉴证的无业证明;
3、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
(十一)工资证明
1、工作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2、退休工资收入证明;
3、税务部门出具的工资完税证明。
(十二)投资、纳税证明
1、纳税凭证;
2、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附清单);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十三)计划生育证明
1、计划生育证;
2、独生子女证;
3、苏州市计生委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卡》;
4、苏州市计生委签发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表。
以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假证,冒用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依法予以处罚。
办事程序:受理(派出所窗口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