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迁移户口
(1)办理条件: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规定办理。
(2)办理手续:①新生录取通知书;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大中专院校的新生户口迁入
(1)办理条件:符合招生和落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的新生,户口已迁出的,可在大中专院校集体户落户。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办理手续:①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②新生录取通知书;③户口迁移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3、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1)办理条件: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户口迁移证;③居民身份证和其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迁移户口
(1)办理条件及手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迁移户口,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