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材料
1、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落户申请书
4、向转出地提交《准迁证》(转入地公安局办理)
(二)不同情况提交材料
1、居民、职工家属城镇户口申报落户
(1)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投靠人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7)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2、居民、职工家属申报“农转非”落户
(1)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2)暂住证
(3)由所在乡计生站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
(4)房产证
(5)用《流动人口婚育证》在街道办事处换取《计生回执单》
(6)一寸免冠照片4张
3、成建制单位搬迁落户
由申请单位向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市公安局根据政府批准文件和落户花名册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4、征用土地落户
由单位持
(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
(2)征地协议;
(3)安置协议;
(4)落户人员花名册,由市公安局根据人民政府的批文,计委下过的计划,由市公安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