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经商并纳税的人员迁入材料

时间:2018-01-25 户口迁移 我要投稿

  省内常住户口人员:

  (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随迁落户。

  省外常住户口人员:

  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迁入条件:

  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并具有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票;

  5、已超过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区、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残疾证;

  6、(1)有稳定住所的:提供满足居住生活条件的合法住所外自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公产分配、租赁、保障房屋相关证明、证件(含合同、协议和发票或使用权证、证明)

  (2)借住亲戚家: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3)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4)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房产证、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1、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本人拥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应在本人的住所处登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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