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条件:
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居住证、劳动合同(六个月以上)(核原件留复印件);
5、《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6、(1)有稳定住所的:提供满足居住生活条件的合法住所外自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公产分配、租赁、保障房屋相关证明、证件(含合同、协议和发票或使用权证、证明)
(2)借住亲戚家: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3)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4)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房产证、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
(5)落户派出所公共地址:签订公共地址落户约定书。
备注:1、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本人拥有稳定住所的,应在本人的住所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