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公布

时间:2020-11-22 13:50:03 其他范文 我要投稿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公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30日开始实施,下面一起去看看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吧!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四条 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 注重实效。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 公开透明。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督导内容

  第五条 组织管理

  (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第六条 制度建设

  (一)省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学校安全事项认证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学生安全区域情况。

  (三)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和安全管理各环节、岗位职责情况。

  第七条 预警防范

  (一)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公告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开展学校安全检查与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提出预警信息情况。

  (三)学校建立健全及落实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体育运动、校外活动、公共安全事件、校车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预防情况。

  第八条 教育演练

  (一)教育部门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教育进课堂,保障安全教育所需资金、教学资源和师资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情况。

  (三)学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地震、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第九条 重点治理

  (一)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溺水、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及时做好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指导学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情况。

  (二)教育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打击涉及学校、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情况。

  (三)教育部门及学校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防范、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行为咨询和矫治活动情况。

  第十条 事故处理

  (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情况。

  (三)教育部门及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纠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强化日常检查,促进学校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地方自查。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在当地政府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实地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日常监督与地方自查情况,编制实地督导实施细则,随机抽取督学和专家组成督导组,随机确定督导对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实地督导。

  第十四条 发布报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自评和实地督导结果,形成专项督导意见和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整改落实。被督导省(区、市)在接到督导组督导意见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需要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则要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工作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对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阅读】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校园安全”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中小学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基本形成,保护力度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中小学安全工作仍存在着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防控意识不强,事故处理能力不适应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安全防控工作,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办法》,旨在督促地方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

  2.制定《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意义重大。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细化,是督促各地贯彻中央关于学校安全防控工作总体要求的有效抓手。二是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工作的重要保障,使督导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升政府依法治国做好中小学安全防控工作的水平。三是促进政府工作公开透明的有力工具,通过督导结果的公开,督导报告的社会公示,保障公众对学校安全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有利于政府执政公信力的提升。

  3.专项督导是如何组织实施的?

  答:《办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4.实施专项督导,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开展学校安全专项督导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统一领导。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二是注重实效。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三是公开透明。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专项督导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6个方面。第一,组织管理。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中小学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岗位安全职责,落实资金、资源情况。第二,制度建设。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中小学“三防”能力建设情况。第三,预警防范。重点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预警公告情况,中小学安全教育、安全风险预防工作落实情况。第四,教育演练。重点督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情况,中小学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情况。第五,重点治理。重点督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第六,事故处理。重点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组织实施事故救援、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认定、追究情况。

  6.专项督导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答:专项督导的主要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强化日常检查,促进学校安全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地方自查。省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并将结果在当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三是实地督导。在日常监督与地方自查结果基础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督学和专家组成督导组,随机确定督导对象开展实地督导,确保专项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7.对于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地方自查和实地督导结果,形成专项督导意见和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到督导组督导意见的省份,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进行整改。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工作问责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对出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贯彻落实《办法》,下一步还要做哪些具体工作?

  答:贯彻落实好《办法》,下一步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做好《办法》发布工作。组织学习《办法》,领会精神,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意识,进一步强化落实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的主体、监管责任。二是督促并指导各地参照《办法》制定本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具体实施方案。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本省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三是广泛开展基层调研,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制度,推动各地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专项督导数据库,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各地学校安全专项督导工作进展,综合分析存在原因和问题,及时指导各地完善有关学校安全制度和措施,有效防范事故灾难,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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