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哪些新规定?

时间:2021-01-15 14:43:45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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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已于2016年3月23日印发。

  记者:局长您好!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请问,本次营改增试点涉及新增的行业有哪些?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记者:本次营改增试点新增行业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税率为 6%。

  记者:对增值税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销售额×征收率。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两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记者: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记者:纳税人的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记者:对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有何规定?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购进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属于进项税额的`范围。

  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无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具体规定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 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年 5月 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的规定。

  记者: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有何规定?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本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记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答:纳税人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按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次新纳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事宜暂参照上述执行。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 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3.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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