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防暑降温费标准
陕西省防暑降温费标准提高,室外作业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15元,其他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天6元提高到10元。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下面是详情!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防暑降温费执行范围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防暑降温费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15元,其他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天6元提高到1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暑降温费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高温津贴
(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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