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黑龙江

时间:2020-10-16 15:41:44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6黑龙江

  6月16日,哈市卫计委针对新修改实施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市民关注的计生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这里涉及到了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问题,下面应届毕业生为大家介绍具体的情况吧!

  问:婚假最多能休多少天?再婚是否享受婚假、产假休息天数?

  答:婚假最多休25天。在2016年4月21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即结婚证日期是在4月21日(含)后的,按新《条例》规定休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婚假十五日”、“增加婚假十日”为自然日,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再婚公民也可享15天婚假,如参加婚前检查,可再加10天,共享受25天婚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产假180天,男方享护理假15天。(6月17日中金网)

  问:女性上、取环如何休假?

  答: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问: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将受怎样的处罚?

  答:规定内有6种情形可生育第三个子女,不是要求内的就属于超生。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按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问:全面二孩新政实施后,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优待政策吗?

  答:按照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即可领取独生子女费,有单位的由单位发放,没单位的由社区计生部门发放。

  问:私企执行新《条例》吗?如不执行,员工应找什么部门维权?

  答:私营企业也应该执行新《条例》。如果企业不执行,员工可以到妇联或者工会进行举报。

  2016黑龙江计划生育保险条例

  1、婚假产假护理假延长假期工资照发

  今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4月27日《条例》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上正式公布,按照相关规定《条例》于通过之日起实施。记者获悉,新《条例》已于4月21日在我市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条例》还规定,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两天;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以上情况,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2、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优待政策

  很多市民关心,全面二孩新政实施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是否享受优待政策?《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证件,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3、夫妻合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不需审批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不再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可自主安排生育。打算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或者已经怀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村(居委会)进行生育登记。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可到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乡级卫生计生部门逐级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有以下6种情形,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2.夫妻双方均为我省边境地区居民的;3.经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5.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6.特殊情况需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4、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将受处罚

  据介绍,对于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将受到处罚。《条例》规定,夫妻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6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顾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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