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

时间:2020-10-18 08:10:40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河北省2016年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河北省2016年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3、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4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3、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4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级政府总体部署,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力争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采取措施,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规定的调待流程,使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调整。

  河北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额上涨 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详解

  河北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额上涨,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详解,河北省及石家庄市2015年度社平工资发布,2016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均随之上调。

  养老金7月初调整并扣缴差额

  什么是社平工资?统计局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被称为社平工资,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其作为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依据。所以,每年年中发布的社平工资数据,会直接影响参加社会保险居民的个人缴费额度及待遇。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为52409元,比前一年的46239元增 长6170元。据此计算,核定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620.45元的(即月平均工资的60%),按2620.45元 核定;高于13102.26元的(即月平均工资的300%),按13102.26元核定。

  今年新参保、异地转入等原因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照此计算,石家庄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52409元,每月4367.42元。具体到个人,受影响最为直接的是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中金网6月24日同时,按照上年度河北省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也将相应变化。目前,石家庄市社保局已经做好相关参数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将于7月初进行调整并开始办理相关业务。石家庄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核定参 保单位及职工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同时补收今年前几个月新旧基数的差额,也就意味着7月份个人和单位扣缴的养老金将增加。

  今年退休人员按新标准计发养老金

  养老保险缴费高了,养老保险待遇也随之变化。河北省人社厅发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为52409元,比 去年的46239元增长6170元,月均4367.42元;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2232元,比去年的2043元增长189元;全国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比去年的28844元增长2351元。

  今年7月起,社保部门将开始对2016年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使用新公布的数据计发养老金,并对上半年预发养老金人员重新计发。今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发放业务也将开始受理,其标准将随着社平工资的调整而调整。未退休的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可到其原参保单位或档案保管机构申请办理;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可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仍由原参保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可到原单位申请办理。由于养老金待遇计发比较复杂,您如对养老保险待遇有疑问,可详询待遇领取地的县(市、区)社保局,或咨询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河北2016年养老险缴费额上涨

  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一年多缴三百多元

  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石家庄市社平工资。据此,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日前下发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确定2016年度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52000元。也就是说,以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将上涨;以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额度也将上涨。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新缴费标准自今年6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可留意自己的医疗保险缴费记录。

  《河北省统计局发布2015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6年度养 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依据为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67.42元,交费比例为20%。

  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划分及缴费标准

  1、第1档(社平工资100%):月缴费 873.48 元,年预存 10700 元(含代理费);

  2、第23档(社平工资60%):月缴费 524.09 元,年预存 6500 元(含代理费);

  3、第24档(社平工资40%):月缴费 349.40 元,年预存 4400元(含代理费);

  4、其它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请参保人员到唐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业务大厅查询。

  需要变更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请于即日起至9月30日,本人携带《养老保险参保协议书》、身份证到业务 大厅办理档次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缴费标准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

  特别提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必须当年完成,不允许跨年度缴费,请各位灵活 就业参保者务必按规定时间存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及时到唐山市社会 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停保手续;如因参保人员预存的养老保险费和代理费不足导致当年扣款不成功,按规定参保 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将会中断。如参保人员明年还想继续缴费,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明年新缴费标准存款或来唐 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缴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审批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最多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职工的缴费年限包括哪些?

  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对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办[1994]323号)规定:职工(含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视同的缴费年限。

  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河北省级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规定: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在社保经办机构记录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河北省级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

  职工因违法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重新就业的,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原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工龄或工作年限问题的答复》([82]劳险字第21号)规定:刑满释放重新就业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如果有附加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应从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和开除处分的职工,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1991年6月,原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关于印发《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经过考察证明,悔改表现好,正式分配了工作的,他们受开除留用察看期间以及受处分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如果没有悔改表现,决定予以开除以后又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计算。

  缴费不满15年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其中属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满15年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属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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