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稿解读

时间:2020-10-24 12:08:07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稿解读

  以下是有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稿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稿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解读:本指导意见并非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并不动摇各地地方性法规的地位,也不能在各地争议起到法律效应。

  一、科学定位适度发展

  (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城市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遍出行需要,同时根据城市自身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使其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多样化服务提升社会满意度。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喷涂、安装明显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具有预约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各城市要本着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规范发展、循序渐进的原则,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三)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营实行许可管理。城市政府要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

  二、改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

  (四)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城市政府要在考虑各方面因素基础上,充分协商论证后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实现平稳过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政府要考虑市场公平竞争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解读:

  1、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有效体现资源的国家性和掌控性。

  2、“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的设立存在以下弊端:

  因资源的有限性,增加了权力寻租空间,导致垄断阶层和垄断集团更加稳固,让自诩为“祥子”的名义“祥子”成为名副其实的“祥子”,因为政府管理部会逐步将无偿使用变化为审批制,权利掌握部分人手中,而不是公平的评估机构,会成为垄断经营公司的谋财手段,盘剥利器,会成为资本财团的敛财工具和制衡审批机关、管理部门的筹码,会让其成为就业机会、社会矛盾的爆发点,只有让其成为有偿使用,成为致富谋生的大多数人的机会,才会化解凝聚成一团的戾气,让资本控制分散化,更多的人接受体制化管理,仅由政府管理资源数量,服务质量,确定从业资质登记,扩大从业资格的社会数量,加快市场经济发展,不能因为经营权的转手和价值的涨缩、价格的浮动而直接先行取消对新增加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实现已运营的逐步取消有偿,对于这种构思,由于是地方政府以及现有公司均不能快速实现经营权价值的回购以及销蚀,只会增加社会矛盾,让社会矛盾扩大化,分散化。只能以市场调节,行业整体素质的自我调节,自我提高来达到行业洗礼。希望通过无偿使用解决固有矛盾的方式只会增加经营权的行政特质,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是社会劳动分配形式的倒退,其特点是首先消弱了市场竞争力,让垄断集团以财力实现了

  其管理的权利化。若不能完全实现公司国有或新增加只针对个人许可,以政府管控或完全的个人股份制公司化来对抗垄断的形成,必定会加大垄断财富,增强垄断权利,加速贫富分化,不利于社会矛盾的政府把控能力,垄断是财富聚集、财富罪恶的源头,要让勤奋的小富阶层扩大化, 弱化财富集中化,政府才会增强驾驭社会的能力,所以这是本条制度设计上的弊端。

  3、“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已从高度上否决了经营权的出让、转让制度,即不得再行转让。其实质是法律意义上对新增经营权从法律性质上的认定,已完全为行政性质,已不存在民事的处分权利,弱化或并合从业资质,即不再存在经营权概念,成为行政意义上的行业从业资格。

  4、有偿使用费一旦不再收取,结果如下:

  (1)不得炒卖,因为经营者没有缴纳有偿使用费,没有有偿出让,收取有偿使用费,就不是民事权利(你没花钱就没有权利的简单道理),经营者就无权处分行政许可权。同理,也无权进行民事性质的转让。

  (2)以后的份子钱,多与少,与管理部门无关。理由是,管理部门没有收经营者的经营权使用费,经营者无权并不得再向承包人分摊相应费用,这无疑是把承包费(份子钱)降低了。不管是经营者,还是承包人,驾驶员,经营压力、份子过高,都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无关,各方均为平等主体,只能自己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打官司都没得打,因为发包承包的主体看似平等,什么时候平等过?

  (3)经营权逐步成为经营资格,二者实现混同。因为它本来的属性(资源使用的数量限制、期限限制、使用收益的合法性等)可以获得较大收益,加上每个个体的逐利性,这种不收费的经营权必然进入黑市市场,会把经营权的黑市价推得更高,再现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乱象,管理部门会加大打击力度。

  (五) 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方式进行配置,并由城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与经营权取得人签订经营协议。城市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以及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解读:

  1、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存在很大的风险,如出租车司机和驾驶员集体出走,自行成立新公司,即可一举击败老承包公司,会通过不参与或多数不参与老公司的考评,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方式,以实现其目的。

  2、新加入企业如何考评?竞标个人如何考评?

  3、考评机制取消了出租车经营权的拍卖和出让,经营协议继而限制了经营权的转让,当不能继续经营时,仅是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可以看出,该意见通过对经营权只实行无偿配置,从而完全将经营权行政化。

  (六)规范经营权的使用管理。公司化经营的企业,经营权与车辆产权应“两权合一”,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个体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要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实施注册管理。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解读:

  1、规范经营权的使用管理,意味着经营权已经成为行政许可的范畴,经营者只存在使用收益的权利。

  2、经营权与车辆产权应“两权合一”,可见出租车的产权和经营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剥离,强化车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弱化并逐步消除出租汽车经营权收益的争议,实际上无法实现。

  3、“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此条规定没有明确到底是民法角度、物权法角度、合同法角度来要求经营主体变更,还是依据行政许可法角度界定变更成立与否,没有明确化。但从“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几字可以看出已完全将经营权纳入行政调整范畴。

  三、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

  (七)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解读:

  1、明确了公司法人和个体经营者二者可以并存。

  2、承包人须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转包,打击了“二老板”“三老板”。

  3、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会加大老板借口,逐步增加份子钱,让矛盾更加社会化。建议用中富管理小贫,或中富直接自管,而不能垄断管理,否则会成为矛盾的爆发点。

  (八)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格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从业资格准入、注册、继续教育、从业管理和退出,建立服务标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解读: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还是行政管理制度,概念和地位不明确。结合“加强驾驶员从业资格准入、注册、继续教育、从业管理和退出,建立服务标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文明服务水平”的说法,这些制度及结果均属于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委托经营者实施,但最终的担责和奖惩(即管理者)仍应为政府主管部门,只有这样才符合立法的`本意,让经营权行政化,各从业人员才可以有竞取经营权的条件和资格, 实现和谐。否则, 又将沦为企业经营者的盘剥手段。

  (九)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探索实行员工制管理。引导个体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有组织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

  解读:

  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是鼓励而非必须。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要从高度上理解,并非特指只允许经营者是企业、法人单位,更非大规模合并,而是组建多元体系,可以企业间合并,也可以企业和个人合并或兼并,个人和个人联盟股份制运营,并不排除个人入股成立公司。

  四、促进互联网与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十)推动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按规定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构建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行业运行状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现优胜劣汰。

  (十一)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相关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并在服务所在地具有相应机构和服务能力。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使用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并取得服务所在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件。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一定时间安全驾驶经历,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购买相关保险。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依法合规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和管理相关数据及信息,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解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者仅为企业法人,限制了个人的进入机制。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二)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等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教育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开举报电话,切实保护乘客合法权益。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解读:对于“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一处,各出租驾驶员以及经营者要合理看待并使用此观点,此点可成为下轮经营申报的重要依据,也是可以抗衡企业下轮竞取经营权的唯一砝码,但若是企业加大驾驶员数量该如何处理?故要对经营者和驾驶员的从业资质进行严格管理,若可以任意办理、任意考评,则又是形成保护垄断打击社会化的利器。

  (十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要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十四)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要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在保证驾驶员合理收益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取消或减免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指导企业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等综合措施,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十五)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地方出租汽车管理的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改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提升监管能力。各地要定期公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数量、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及时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等结果,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的透明度。建立部门协同联合工作机制,强化对出租汽车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完善服务设施。城市政府要统筹考虑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乘客和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

  (十七)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运营惩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城市政府要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机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通信、法制、网信、综合治理、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努力提升治理能力,履职尽责,文明执法,形成合力,加强与工会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共同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十九)完善法制建设。加快制定完善出租汽车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行为作出相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加强经营服务和运营管理,强化市场监督和法律责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经营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解读:作为指导意见不应该避重就轻,而应建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加大加快规范建设,要有统一的高度认识,或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或作出相应的规范性解释,从真正意义上解决各方面的矛盾,以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十)维护行业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社会沟通,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提前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的事件,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明确具体目标,细化分解任务,抓好督办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稿解读】相关文章:

全面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08-12

关于开题报告指导教师意见11-01

毕业实习的单位指导意见12-10

实习单位给出的意见指导12-10

20xx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范文精选08-27

江苏省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08-14

关于开题报告指导教师意见范文推荐08-26

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意见12-01

实习单位指导意见参考11-20

实习单位指导意见汇总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