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如何影响互联网金融企业宣传

时间:2021-04-27 17:35:53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如何影响互联网金融企业宣传

  7月4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如何影响互联网金融企业宣传?

  2016年7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为互联网广告的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也将对以各种形式存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广告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的是通过搜索引擎付费搜索,门户网站弹窗广告,自营网站或平台发布广告,通过微信群发布广告,在社区、贴吧等平台大量刷好评等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随着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的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广告发布也在持续的收紧。前期,央视广告部审查科关于互联网金融广告部分,要求集资类金融广告在投放需要向央视出具银监会的证明文件,这种限制使得一度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广告在央视变得销声匿迹了。 4月13日,工商总局等17个部委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抓紧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研究制定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已发设立的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本次《办法》的出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布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严苛。根据《办法》的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通过不同的途径发布广告时应满足不同的规范要求。

  一、利用自媒体发布广告,作为广告发布者或者经营者的规范要求

  《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依据该规定,广告主可以利用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如公司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平台、APP平台自行发布广告。在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广告时,企业此时兼具广告发布者或经营者的身份。在作为广告发布者或经营者的身份从事广告行为时,依据《办法》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办法》第八条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本条明确禁止性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法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广告主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违反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其平台上发布广告“没有关闭标志的小广告弹窗”将面临罚款的处罚,在自己的网站、APP或其他媒介上推送广告时,应当注意设置“一键关闭”标志。

  2、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需在广告中显著标明“广告”

  《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目前,在互联网广告方面仍然有许多广告没有标明“广告”字样,或者模糊地标注“商业推广”。《办法》再次明确地要求互联网广告需在广告中显著标明“广告”。因此,9月1日以后,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广告中显著表明“广告”二字,否则广告发布者将会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3、利用自媒体平台为发布广告应履行审核义务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第三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APP等自媒体平台发布广告时,此时的企业既是平台用户,又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是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或经营者。依据《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对于利用以上平台为他人发布广告,其作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负有对广告主身份信息及其委托的`广告审核查验的义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在自有平台发布广告时应特别注意审查义务。若违反该规定,可处最高5万元的罚款。

  二、合作发布广告,作为互联网广告主应注意的规范

  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广告形式主要还是通过与其他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合作,通过搜索引擎付费搜索,门户网站弹窗等形式发布广告,在这种合作广告发布形式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身份是广告主。作为广告主的企业依据《办法》的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法》第十条规定:“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者,应该由其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是为互联网广告主服务的辅助角色,只有互联网广告主对自己的广告最为了解,所以其理应对互联网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第一责任。因此《办法》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时,需要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该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这一规定是互联网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承担第一责任的形式要求。

  2、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履行通知义务

  《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办法》要求广告主在修改广告内容时应通知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这与企业作为广告主的身份和履行的义务是相对应的,也是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履行审核义务的必然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修改广告内容时,应注意及时通知合作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接受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的审核。

  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布广告应关注的其他问题

  1、明确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广告包括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等。首次明确将付费搜索定义为广告,并进一步明确,付费搜索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未明显区分、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将对广告主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金融企业普遍采用付费搜索进行广告宣传,在《办法》实施后,这样的付费搜索广告按照要求需要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这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付费搜索广告效果产生不小的影响。

  2、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对诸如浏览器拦截、过滤和覆盖网站广告,流量劫持广告,“刷”流量、阅读量等行为进行了全面禁止。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在贴吧、微博、社区等互联网媒介大量刷好评等行为也受到约束,应当规范宣传。

  综上,《办法》的发布,将为互联网广告行为提供行业指导,同时也对规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宣传行为有着重大意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尽快对自己的广告宣传行为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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