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时间:2020-10-25 18:16:54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新《广告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重要配套制度,它使得多年来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互联网广告开始进入到合规时代。当然,从“暂行办法”的命名也可以看出,主管机关并不认为这个规则已经十分成熟,就像《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逐步过渡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一样,主管机关还会根据网络广告的发展实践对《办法》迭代升级,但总体上“宽进严管”的趋势是不可逆的。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继新《广告法》实施10个月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7月8日正式颁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是对新《广告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诸多创新的积极回应,背后体现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

  【立法首次明确“程序化购买广告”】

  此次《办法》首次将“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纳入中国的法律体系,并对“广告联盟”三方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了“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并要求通过该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的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在实践中这一组织主体被称为“广告联盟”。它在解决广告资源供需矛盾的同时,也提供了流量变现机会,为中小网站运营者、应用软件开发者获得收入、维持运营提供可能。

  《办法》第十四条也明确提出了广告联盟三方的定义:

  广告需求方平台(DSP)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SSP)是指整合媒介放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ADX)是指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次在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需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对广告承担审查责任。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虽然法律性质上没有直接定性,但要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而非避而不见。

  【互联网广告应更具识别性】

  按照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是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广告的可识别性。在此之前,电商平台和社交平台上的广告很少被监管部门提及,甚至未被大多数网民知道,例如京东、淘宝上的“HOT”、“掌柜推荐”,微博的“热门话题”等,这些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公众一般认知层面上,都是属于广告,然而现在并未明确标注为“广告”,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这些平台的广告必须明确标识,并按照《广告法》对广告进行审核。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确区分。几个月前的“魏则西事件”将付费搜索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此次《办法》明确将“推销商品或服务付费搜索广告”列入5项互联网商业广告之一,搜索引擎企业势必会受到很大影响,积极做出调整。

  【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这一则规定可谓让许多网友拍手称赞,许多传统网站,尤其是门户网站会弹出全屏广告,必须停留几秒才自动关闭,有的“关闭”按钮,点击之后却进入广告页面,这类广告以后是不能继续了,用户可以随时关闭。

  【流量作弊行为将得以遏制】

  此次《办法》也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经营的广告形式与数据,以及利用虚假流量、夸大传播效果或互联网媒介价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随着程序化购买的深入发展,反流量作弊、广告可见性等一系列问题逐渐成了行业关注的重点。为打造互联网良性市场的环境,此次《办法》针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的流量作弊、虚假广告数据传输等不良现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表明了行业主管部门对正当经营广告活动的支持与保护态度。流量作弊行为将因新规予以遏制。

  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深入执行,一个更完善、更成熟的互联网广告商业环境将值得期待。而一个规范、健康的互联网商业环境,离不开每一个互联网企业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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