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

时间:2020-10-31 08:14:31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8月29日至9月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二审,对演员导演提“德艺双馨”要求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

  2015年11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电影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向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征求意见,并进行过调研后,此次送审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较初审时部分内容有所修改。

  对演员导演提“德艺双馨”要求

  草案二审稿增加对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对其提出“德艺双馨”的要求。

  草案初次审议中,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要在法律中规定演艺人员要加强自律、提高素质。

  今天公布的草案二审稿对上述建议作出回应,草案强化了对电影演艺人员的社会责任要求,增加其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草案第九条第二款指出: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票房造假最高仍罚50万元

  “票房造假”、“偷票房”被视为当前电影业的毒瘤之一。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新增条款:“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时,一审稿就对“偷票房”、“贴片广告”等作出限制,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

  一审稿同时明确了罚则,电影院如果“偷漏瞒报票房”,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于一审稿的上述设计,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要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加大对虚报瞒报收入行为的处罚。

  二审稿保留了“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规定,同时新增原则性条款“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不过,对于“票房造假”的处罚程度,仍维持一审稿的设计,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影院国产片最低放映时长

  对于大家关注的,扶持国产影片的规定,在上一次的一审稿当中规定电影院年放映国产影片的最低时间比例作为相关规定。但是有常委委员提出,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电影院放映国产影片的时段要求,如果都是垃圾时段,可能对于扶持也是效果会打折扣,应该鼓励安排更多的黄金时段放映国产影片。

  这次二审稿也增加了规定,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设置的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加强电影立项阶段审查

  二审稿对电影摄制许可即资质许可和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取消摄制电影的资质许可,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加强电影立项阶段的审查,既符合党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又能有效地维护文化安全;同时增加由电影主管部门“颁发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的规定。

  电影可能引起不适应提示

  对比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内容,规定电影可能引起未成年人身体、心里不适的,应予以提示。

  一审稿仅规定,“国家倡导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在此基础上,二审稿增加了“免费”两个字,提出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支持接收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

  一审稿提出,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二审稿将此调整为,“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此外,电影内容审查标准也有调整,新增规定,电影不得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一审稿仅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二审稿则明确了专家的数量,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三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明确“公映”含义

  二审稿对电影定义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企业建议,明确“公映”的含义,进一步界定本法的调整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用于公映的作品”修改为“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网络电影不在监管范围内

  此外,一审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电视剧和网络电影等网络视频与电影之间存在共性,因此电视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频也应该纳入到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调整范畴。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电视剧和网络电影等网络视频与电影之间虽有相似之处,但在文化产品属性、管理方式、发行播放方式以及内容审查等方面存在差异,并且已形成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仍由相关行政法规调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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