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重点解读

时间:2020-11-02 15:31:29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重点解读

  原《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将废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将在9月21日起实施,下面是由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重点解读,希望能够帮到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重点解读

  第一、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

  ①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新版)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

  ②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新版)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

  ③在上条内容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GB1589(新版)规定,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

  第二、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

  ①对大件运输许可实行等级管理,按照高4.2米、宽3米、长20米和高4.5米、宽3.75米、长28米及总质量100吨的标准将大件运输许可分为三种情形,并在申请材料、程序要求、办理时限上予以区别对待,进一步提高许可效率。

  ②规定受理时间,申请跨省大件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由其在2日内向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申请资料。

  ③规定办理时间,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运输物品的情形分别在2日、5日或者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统一受理和集中办理的时间分别不超过5日、10日或者20日。

  ④涉及上、下游省份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⑤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申请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提供了多项便民服务措施

  ①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联系,及时掌握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

  ②要求公路收费站设置超宽车道。

  ③规定对同一大件运输车辆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④要求建立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平台,为公众提供网上提交申请、实时查询办理进度、网上打印通行证等便民服务。

  第四、规范了加固、改造等行为

  ①对于申请人自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要求公路管理机构要对加固、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加强现场检查并组织验收。

  ②对于申请人不能采取有效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③要求采取的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提出具体原则。

  第五、规范了大件运输许可收费行为

  ①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等防护措施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②需要采取护送措施的,由申请人自行采取;不能自行采取的,可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③对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径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建立大件运输许可信用管理制度

  明确提出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在1年内不准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第七、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

  ①强调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

  a.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检测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签发货物装载单,确保出站(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b. 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c.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途中应随车携带货运源头单位签发的货物装载单。

  ②明确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第八、规范了路面执法行为

  ①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采取固定检测的,应在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进行。

  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就近引导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示的路政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③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④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九、增加计重收费站发现违法超限运输的报告义务

  计重收费站利用称重检测设备发现通行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有权拒绝其通行,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提供相关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

  第十、提出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以及计重数据等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①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需要,设置超限运输车辆动态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违法行为地或车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这些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

  ②确立计重数据等资料的法律地位,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并可以将调取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第十一、明确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反馈制度

  ①要求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追究。

  ②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③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公路管理机构反馈。

  第十二、明确了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

  ①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别处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重量超限的,明确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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