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时间:2020-11-04 19:21:33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安徽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安徽公布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出炉,工资等都将计入缴费基数!

  去年12月安徽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我省“养老金并轨”正式落地。昨日,记者获悉,我省人社厅等部门又联合发布了贯彻《实施意见》的若干政策规定,对参保人群、缴费基数、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参保范围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中编制内人员等5类人群

  参加“养老金并轨”的机关事业单位共分为5大类,具体包括:一、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二、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三、还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四、而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五、尚未按照皖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缴费基数

  工资、补贴、奖金等都将计入缴费基数

  除工资以外,还有各种补贴、奖金等,这些是否计算入征缴基数?对此,本次文件也有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此外,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

  待遇支付

  退休审批程序暂维持不变

  《实施意见》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暂维持不变,仍按国家、省现行干部管理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参保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社保经办机构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退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个人账户

  不得提前支取 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根据此次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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