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近期实施

时间:2017-10-04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交通部昨日表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近期将发布实施,还将就车辆登记、全过程监管、驾驶员背景审查等研究制定配套操作细则。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今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交通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行业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近期将发布实施。

  徐成光指出,今年7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7个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两个文件精神,交通部会同相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修改了2个部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3号令)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16号令)两个部门规章,并于9月9日发布。这两个部令遵循《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原则,在行业发展定位、司企利益分配以及驾驶员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二是制订行业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近期将发布实施。

  三是正在组织建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高行业监管能力。

  四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两个文件的规定,就网约车线上能力认定、全过程监管、计程计时设备、车辆登记和驾驶员背景审查等有关事项,研究制定配套操作细则,拟于近期发布。

  五是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两个文件的框架下,因地制宜,一城一策,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改革实施方案和细则,做好政策落地实施工作。

  徐成光表示,目前,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时间表正在加紧完善相关工作。

  【拓展阅读】

  对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三点修改建议

  一、建议《征求意见稿》6.1条中的“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修改为“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相当于或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理由:

  一方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其中的“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是对我国现今网约车发展的框架定位和原则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应当在《暂行办法》的指导下予以制定。“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多样化表现,既强调硬件配置,更强调软性服务品质。在网约车领域,车辆设施配置的高端和性能指标的良好只是“高品质服务”的一个方面,车辆配置高端并不等于服务的高品质,“高品质服务”主要表现在网络约车的即时性和便捷性,新技术手段的有效运用,例如规范中已有的电话加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生物识别系统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管等,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平台先行赔付的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差异化经营”也并不是强调网约车车型的高端化,而是侧重车型的多样化和服务的多样化,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包括多样化的车型选择、车辆的定制式服务、拼车服务、代叫服务,精确上下车点以及无线网络全覆盖等。因而“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不能与车型的高端化划等号,“高品质服务”更强调服务的高品质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乘客的出行体验,“差异化经营”要求满足乘客的多样化出行需求,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高端车型。

  另一方面,从当前的社会实践和政策的平稳过渡角度来看,当前网约车的规模不断扩大,车辆众多,一旦《规范》要求车型应当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各地标准规范都将对网约车车型予以规定,现有网约车中的一大部分不满足当地标准的车辆就要被淘汰,随之而来则是一系列问题,增加网约车运营成本,加大平台和驾驶员的负担,淘汰的车辆和新增的车辆一起上路,加大了道路的运行压力,增强了交通拥堵等,这些问题都将严重影响网约车领域甚至社会的秩序稳定。因而从现实出发,从政策平稳过渡的角度看,也不宜规定“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此外,当前政策要求平衡网约车与出租车的关系,区分网约车和出租车,只是一种过渡规定,随着“互联网+交通”的发展,二者的边界必然逐渐模糊和淡化,作为全国性的行业标准规范应当具有长远性和预见性。

  二、建议在8.1.1条增加一款规定:“机场、火车站宜与网约车平台协商确定,设定网建立网约车停靠点”

  理由:

  该条规定虽然禁止了网约车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但却并未真正给予解决办法。网约车缺乏专门的停靠区域,停靠混乱导致的秩序问题依然得不到处理,问题的症结依然未得到解决,禁止、回避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而应当直面问题,拿出真正的解决方案。并且,随着《暂行办法》的出台,网约车已经获得了合法的法律地位,其应当获得与出租车同等的待遇,否则则会形成不良的传统保护壁垒和竞争秩序。因而,在禁止网约车乱停乱靠的同时,应当给予其专门的停靠区域,可由机场、火车站与网约车平台进行协商,设置专门的停放区域,时长及停车价格由双方协商解决。

  与此同时,8月17日国家民航局公布的《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网约车作为新兴的交通方式,在一些机场已成为出租车的有力补充,可在政策许可、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在交通调研和规划中予以考虑。

  三:建议删除6.5条“车辆标志应符合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理由:

  该条规定虽然并未明确网约车车辆标志的具体设置问题,但其给地方留下了网约车车辆应当设置标志的信号,各地的标准规范将会对网约车车辆标志予以不同程度的规定,而这也将带来一系列问题,带有标志的网约车极易出租车化并形成巡游揽客,造成了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市场的混乱。此外,从驾驶员和消费者的角度看,网约车很大一部门是私家车转型而来,其在进行网约车服务的同时,也能满足驾驶员的个人出行需求,带有标志的网约车显然造车了驾驶员私人出行的不便;并且,部分消费者选择网约车正是由于网约车不带有明显的标志,满足了其不同的出行需求,因而从客户体验的角度看,带有标志的网约车显然不能增强消费者的用户体验。因此,建议将该条予以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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