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实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时间:2017-10-12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10月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加码楼市调控。

  根据该通知,福州将实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1、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通知明确,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包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不包含居民家庭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安置房等。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与此同时,福州市还将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中,个人住房信贷政策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指导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

  1、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本市五城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2、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福州市还指出,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联合巡查工作机制,由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和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组成联合巡查工作小组,不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重点对房地产市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预售行为,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是否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及销售情况,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等进行巡查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定期通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加强舆论正面宣传引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政策原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

  榕政办〔2016〕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在认真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80号)文件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包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不包含居民家庭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安置房等。

  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个人住房信贷政策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指导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

  (一)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本市五城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三、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联合巡查工作机制,由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和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组成联合巡查工作小组,不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重点对房地产市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预售行为,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是否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及销售情况,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等进行巡查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定期通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加强舆论正面宣传引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7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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