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限购政策解读

时间:2017-10-12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合肥版”住房限购终于尘埃落地,以下是关于合肥限购政策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今年内将再供应5000 亩居住用地

  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含以居住为主的商住用地,下同)供应力度,今年内市区再供应 5000 亩居住用地,力争全年全市居住用地供应超 10000 亩。优化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商住用地比例,提高上市土地的居住用地占比。

  在规划设计时,主城区内 90 平方米左右中小户型新建商品住房占比不低于 50%,满足刚性需求,兼顾改善性需求。

  对三县土地交易首设 " 限拍 " 红线

  严格居住用地供应条件,竞买人报名参与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的居住用地竞买时,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 1 宗居住用地的竞买。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新的出让公告发布期间,销售备案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低于规划可销售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 60%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居住用地超过已供应居住用地总量 20%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暂不得参与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居住用地竞买。

  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竞买保证金比例为参考总价的 50%-100%。土地出让金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范围内启动限购

  合肥正式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下同)范围内,暂停向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拥有 1 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 2 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 1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纳税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按家庭住房情况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 30%;居民家庭拥有 1 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居民家庭拥有 1 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家庭无房但有 1 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 40%;居民家庭拥有 1 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50%。

  暂停向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 1 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 2 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 1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对于家庭名下已经拥有 2 套住房的职工购买第 3 套住房时,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 " 商转公 " 贷款业务办理。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不得以 " 价外加价 " 等方式对外卖房

  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同类房屋 6 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 6 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 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 " 价外加价 " 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针对特殊人群提供更多住房保障措施

  分类梳理全市人才住房 " 刚需 ",加快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制定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向符合条件的人才租售。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2016 年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不少于 10000 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解决其居住困难。有关部门要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加快分配入住。

  土地不按合同约定开发要严肃追责

  成立市已供居住用地专项清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参加,对已供居住用地的合同履约、规划、施工、预售、竣工等各环节进行专项督查,每周一调度,逐项落实开发进度计划,重点解决规划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开竣工、预售许可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土地、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严肃追究违约责任

合肥限购政策解读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