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时间:2020-11-14 10:24:35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实名制方面,《规定》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

  第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六条 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第八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十二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

  第十四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十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解读

  近年来互联网直播服务发展迅猛,用户规模已超过3亿,占网民总体的近一半。互联网直播已然是网民进行社交、娱乐的重要入口,为网民创造出更加丰富的信息类型,提供了更加多元的沟通方式,满足了用户的多重需要。目前,随时随地进行网络直播成为越来越多网民的一种生活方式。但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直播服务市场也出现一些乱象。一些直播平台无视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盲目追求短期利益,通过不良内容吸引用户,在我们看来这是整个行业的毒瘤,既损害了用户权益,也不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映客直播作为互联网直播行业的领先者,一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致力于打造 “绿色、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直播平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此次出台《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应该说正当其时,从制度层面为行业的规范发展确立了准则,有利于保障互联网直播服务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培育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从而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氛围。

  整体来看《规定》结构清晰、内容全面,明确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责任,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并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用户提出要求,对当前互联网直播中的难点和痛点,如信息安全机制、用户实名认证、内容和日志存档、平台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方面都给出了明确规定。

  1、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方面,《规定》中明确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同时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这要求互联网直播平台从制度、流程、技术、人员等方面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从而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以后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不能为了吸引用户而忽视信息安全和内容审核方面的投入,一些打擦边球的直播平台将无法生存。

  映客直播从上线之初就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审核流程和审核规章制度标准。从内容管理制度、人员配备、日常工作管理及培训等方面全面落实。在审核技术方面映客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图片、音视频识别。此外映客直播还建立了一支上千人的专业审核队伍,一旦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第一时间对相关账号进行关闭、永久关闭等处罚,确保直播平台的绿色健康。

  2、在实名制方面,《规定》中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后台实名的原则有利于直播平台塑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同时对于保护青少年也将起到重大作用。

  目前映客直播已经落实用户的实名认证,另外还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明确禁止未成年人使用映客发起直播。

  3、在信息留存方面,《规定》中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在不法分子发布不良信息时,此规定便于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为用户营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

  目前映客直播建立了完善的用户日志信息存档机制,用户发布的视频内容已做到保存六十日。同时映客还建立了完善的机制,严格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和隐私,确保不被泄露、篡改、毁损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4、在平台自律方面,《规定》中提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

  此规定通过要求互联网直播平台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督促用户明确自身责任,发布合法的直播内容。同时也使互联网直播平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用户采取措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提高了可操作性。此外这一规定也更加适应互联网直播服务特点,有利于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内容的不良影响。

  映客直播在此之前就制定了平台公约,并在网站及客户端首页予以公示,其中明确规定用户不得利用映客直播平台服务制作、上载、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除此之外,映客还建立完善的用户黑名单机制,直播者和用户如果言论和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暂停发布、或永久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5、在社会监督方面,《规定》中提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多方共治是互联网治理的常态。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广大的用户,《规定》的这一要求有利于调动网民的积极性,共同促进直播行业走向规范化。映客早已认识到广大用户的监督对于平台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一直不断完善各种投诉举报渠道。目前映客直播平台上任何用户都可使用“举报”按钮对违规主播、用户进行举报,审核团队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另外还建立了完善的客服渠道,接收社会的监督。

  总之,互联网直播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各参与主体共同维护。映客直播作为行业领先者,确保本平台安全、合法运营,营造积极向上、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平台氛围,从而为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表率,既是持续经营的基础,也是作为行业领先者的应有之义。我们愿意与主管部门、合作伙伴和广大用户一起,共同推进互联网直播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在此,我们也呼吁业界同行遵守法律法规,严守道德底线,共同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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