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如何进入

时间:2020-12-05 18:20:50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如何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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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规定

  根据外管局最新规定:

  以下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蚂蚁搬家”,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

  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举个例子

  张先生打算在澳洲买房子,受限于过年每年5万美元的购汇限额,因此请朋好友帮忙购汇后,分批分日电汇给他。这样就可能构成了个人购汇分拆交易。如果往前推算90日内购汇总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就会被列入“关注名单“,可能会被暂停外汇交易及汇款。

  也就是说好不容易等着爸妈,三姑,大舅,姥爷凑来的钱,吃着火锅,唱着歌,就要开始再澳洲的新生活的时候,突然发现钱过不来。

  而且可能张先生全家都被列入了“黑名单”!

  如何海外资产配置方法:

  1. 开设多个海外账户

  这是一个相对来说安全、成本低,战线长方法。如果打算做海外资产配置的家庭,可以预先在澳洲开设账户,例如,夫妻两位各开一个境外帐户,两位再邀请四位朋友各购汇等额5万,总额不超过20万的美金,汇到他们的境外帐户。这样夫妻账户每人境外账户中各有20万美金,即可获得40万美金,以便用作海外投资,然后同时汇款到相应账户中。

  2. 银行“内存外贷”

  "内存外贷"的定义非常简单,即在境内的银行存进一笔款项然后在境外获得贷款,这种方法只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给银行。据了解在国内的银行存一笔5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然后境外分行为客户发放一笔金额相当的外币贷款。此方法大大简化了跨境服务的流程。

  例如,李先生看中了澳洲的一个房产,需要支付100万澳元的房款,约合人民币500万元。李先生可在境内银行存入500万元人民币,则在境外可贷100万澳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的具体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完善个人外汇交易主体分类监管,结合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上线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1)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2)外汇局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3)“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相关机构的核查,并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推送相关信息之日起的20天内,反馈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外汇局、银行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外汇局、银行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负责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出现全国性系统故障时,外汇局、银行应当按照《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措施,保证个人外汇业务顺利、及时办理。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汇款业务项下的结售汇业务、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等办理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外汇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77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特许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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