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年3月施行

时间:2020-11-25 18:14:52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上海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年3月施行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将自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下面是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林化宾所作的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并表决通过了这部法规。据悉,原《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10日审议通过,其后三次修改。此次全面修订,上海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修订后的《条例》共九章八十二条,与1997年的原《条例》相比,85%以上的条款是新修订的,其中条例第三条提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修订后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全面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相结合、便民服务与自觉守法相结合、从严执法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的特点。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委员江小青所作的关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决定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所作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并表决通过了相关决定;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叶青所作的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听取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关于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及其改革情况的报告,并对报告进行了审议。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海同所作的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有关事项和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大会有关事项的草案;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决定提请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任命阎锐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吴薇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吴祖强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周景泰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魏蕊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周宏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余立云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高德毅、毛放、黄有方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委员;任命苏明、周越强、杨俊一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任命朱俊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任命龚祖英、孙福庆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 决定任命孙继伟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免去庄少勤的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职务。会议还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

  会议指出,本次常委会会议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审议的法规草案,集中体现了常委会立法前瞻调研的成果;听取的本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和法院执行工作及其改革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要求;表决通过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审议的食品安全条例,是市委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重要法规,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解读,保障条例顺利付诸实施。

  会议要求,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在即,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委员会成员要齐心协力、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联系、重视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审议和修改、精心组织好专题审议、做好选举等各方面工作的准备,确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燕群、薛潮分别主持上下午的全体会议,副主任姜斯宪、郑惠强、吴汉民、洪浩等出席。副市长时光辉、白少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等列席会议。15位公民旁听了上午的全体会议。

  【相关解读】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

  经过全面修订的《条例》共九章八十二条,与1997年的原《条例》相比, 85%以上的条款是新创设的。

  【倡导慢行优先,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通道】

  此次立法倡导绿色交通理念,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倡导慢行优先,提出应当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等。

  《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市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未满12周岁不得坐副驾驶座位】

  有的委员建议,在“机动车通行规定”中增加有关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的要求。有的委员提出,有关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未成年人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规定是否妥当,建议研究。法制委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此次立法在已有配备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的要求。

  【驾驶机动车不得浏览手机短信、微信】

  有的委员提出,现实生活中驾驶机动车时浏览手机短信、微信等现象较为突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建议增加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禁止买分卖分,最高罚2万】

  《条例》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为控制车辆无序发展,减少环境污染,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针对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 “买分卖分”突出的问题,对违反交通违法记分管理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按照《条例》,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如果违反条例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通过网络或电话接受调查处理】

  有委员建议,从便民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有关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缴纳罚款的相关规定。据了解,近期本市已经推出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上海交警”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市民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手机便捷地接受调查处理、缴纳罚款。

  根据目前“电子警察”执法日益普及的现状,此次立法完善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通知、催告接受处理等程序。条例规定,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规定明确,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有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等形式接受处理。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设置禁停标线要规范合理】

  此次立法提出使道路回归其通行设施的属性,限制道路停车的发展,确立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原则,明确停车泊位应科学设置并进行动态调整的要求。对公安机关实践中比较有效的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时明确临时停车行为规范。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遵循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时段性临时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并增设辅助交通标志,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段内有序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指示。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公众可视频举报违法行为】

  此次立法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交通治理,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视频举报制度等。条例规定,社会公众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可以对违法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辅警协助开展疏导交通等工作】

  结合国家近期关于加强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意见,此次立法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职责范围、培训考核以及统一着装等要求。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民警的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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