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产假国家规定湖北

时间:2020-12-18 10:37:23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陪产假国家规定湖北

  湖北省产假规定有多少天?湖北省产假规定有128天哦!以下是YJBYS小编搜罗的湖北陪产假国家规定,欢迎参考和借鉴!

  湖北婚假、产假、陪产假规定

  婚假:3天

  产假:128天

  陪产假:15天

  3月24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取消晚婚假,并增7天婚假,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假15天。

  截至目前,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已经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至少15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各地的产假分别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

  15省份均取消晚婚假,部分地区增加婚假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

  这15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

  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

  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15省份产假均延长:北京最多可休7个月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

  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

  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陪产假最少7天,广西宁夏两地长达25天

  延长产假的同时,15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

  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15个省份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

  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

  在15个省份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例如,四川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西方面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

  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征求意见稿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须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本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其中参保职工发生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女职工晚育可休120天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其中,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符合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休假内遇法定节假日不再另算。

  男职工有望享10天护理假

  生育津贴以产、休假天数为基数,按日计算。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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