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国家规定湖北

时间:2020-12-18 10:52:27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产假国家规定2017湖北

  今年,湖北省关于产假有了什么新的调整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2017湖北产假国家规定,希望能帮到您!

  产假国家规定2017湖北

  晚婚假取消增加产假30天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据了解,此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假,经修改被删除,是为了与上位法,即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

  湖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1日起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奖励假待遇。元旦前已领证,还没有休婚假的,原则上按条例修改前执行,可享受晚婚假。

  2017年将迎生育高峰

  湖北省卫计委通报,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考虑到“十三五”时期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开始下降,放开两孩生育,湖北“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5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10万人左右,且逐年递减。

  2017年至2020年,出生人口分别为86.2万、103.5万、83.9万、71.9万、66.2万,生育释放主要集中在2017年至2018年间,这三年每年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9—29万人,其中2017年为生育高峰。

  明确再生育条件

  《条例》将再生育的条件修改为:(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对于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生育证件办理和违法生育查处

  根据《条例》,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但对于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特殊对象,需要办理《生育证》。

  再生育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由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违法生育亲子鉴定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

  “全面两孩”政策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并执行到位的,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奖励政策的衔接

  《条例》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自2017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湖北将加强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在全省100所县级医院开展产科、儿科等专业科室建设工作,每年投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20万用于相关专业医师转岗儿科医师的培训工作,到2018年,省、市、县均建设1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确保妇女儿童健康安全。

  2017湖北省二胎产假

  12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

  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湖北省产前假工资规定

  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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