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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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东华理工大学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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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华理工大学历年排名情况

年份↑/↓国内排名省内排名层次
20171919本科
20162798本科
20152597本科
2014
2647本科

  东华理工大学2017年在全国理工类大学中排名第96名。

  【学校简介】

  东华理工大学(原华东地质学院)是江西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土资源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共建的一所具有地学和核科学特色,以理工为主,经、管、文、法、教、艺、军兼备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基地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人才培养基地。

  学校成立于1956年,是全国首批获得学士学位、第四批硕士学位,拥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授予权的高校。有MBA、工程硕士和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等专业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招生权。学校于2004年被教育部评估为全国“本科教学工作优秀学校”,2011年获批成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

  据2013年学校网显示,学校由南昌校区和抚州校区组成,占地面积20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74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200多万册,其中电子图书39万册,大型电子文献数据库13个。设有20多个教学单位,68个本科专业,71个硕士点,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另有4个专业合作培养博士生,有10个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授予权,11个具有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授权资格。在校生29000余人(含留学生)。

  东华理工大学在江西省排名情况

江西省大学排名学校名称学校类型
1南昌大学综合
2江西师范大学师范
3江西财经大学财经
4江西农业大学农林
5江西理工大学理工
6华东交通大学理工
7南昌航空大学理工
8景德镇陶瓷大学理工
9东华理工大学理工
10江西中医药大学医药
11赣南师范大学师范
12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师范
13南昌工程学院理工
14井冈山大学综合
15九江学院综合
16宜春学院综合
17上饶师范学院师范
18赣南医学院医药
19南昌师范学院师范
19萍乡学院综合
19新余学院综合
22景德镇学院综合

  拓展:东华理工大学章程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和《江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试行)》(赣教法字〔 2012〕10号)精神,经江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3次会议评议,并报政府同意,教育厅核准发布《东华理工大学章程》。

  《东华理工大学章程》全文如下:

  序言

  东华理工大学的前身是创办于1956 年的太谷地质学校。1958 年迁址太原并更名为太原地质专科学校(本科);1959年迁至江西省抚州市,更名为抚州地质专科学校;1978 年名为抚州地质学院;1982年更名为华东地质学院;2002年更名为东华理工学院。2002 年和2003 年江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学校与抚州师范专科学校先后并入。2007 年更名为东华理工大学。学校先后隶属于地质部、核工业部、国防科工委、江西政府。

  学校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民族利益至上的宗旨;秉承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理念;弘扬艰苦奋斗、为国奉献的“两弹一艇”精神;传承“明德厚学、爱国荣校”的大学文化;建设以工为主、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军民融合,核学科特色鲜明、地学优势突出、引领行业、带动区域、具有国际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培养志存高远、坚毅自强、知行合一、追求卓越的应用型创新人才。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的办学活动,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东华理工大学,规范简称东华理工,英文名称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ECUT)。域名为www.ecut.edu.cn。

  第二条 学校有南昌校区、抚州校区。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学府路56 号,学校可根据需要申请变更注册地。

  第三条 学校是由江西政府举办,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与江西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第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遵循“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建立、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管理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引导学校发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政府核定的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依法招收学生。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依法授予学生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制定和实施工资及津贴分配方案。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考核要求。

  (四)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本科生和研究生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其他类型和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和学校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调整学科门类和专业。学校设有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弹性学制。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依法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及相关评估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或者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学校学位管理办法,依法授予学生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专业相适应的办学条件,保障学科专业需要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党委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东华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东华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遵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工作。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为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校长意见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校长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职称评聘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工作,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六)指导学院(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工作。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若须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时,赞成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节 教学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由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教学委员会应涵盖所有的教学单位,成员中不担任领导职务教授应不低于四分之一。校教学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与计划。

  (二)审议学校教学资源配置相关事项,包括招生计划、教学经费年度预算、教学设施与仪器设备的购置与分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

  (三)审议与教学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审议教学管理制度;审议教学建设、教学改革重大项目的申报。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和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五)评审、验收各类教学建设、教学改革项目;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指导教学督导组,对教风学风、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价、考核和质量监控。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教学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教学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组成应涵盖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人数为不低于21 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士、硕士、博士授予资格条件,审定授予相应学位名单。

  (二)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认定与撤销名单。

  (三)审核并推荐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四)制定、修改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有关规定。

  (五)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和导师增列、认定与撤销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

  二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委员分会,学位评定委员分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设立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二)审议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听取并讨论学校发展规划、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重要工作制度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三)教代会代表通过提交议案,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审议和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民生等重要议题和规章制度。

  (四)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基层单位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其中非领导职务的教职员工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七节 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校属党政职能部门及教辅、后勤、附属单位,所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学院、研究机构。学院、研究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学校理事会由政府、行业企业、校友、学校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的非行政常设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机构,受理教职工、学生维护权益的申诉或者仲裁要求。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教学系、院属研究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学院各项工作发挥保障监督作用,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讨论和决定本院重大问题的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由学院的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区别不同事项由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行使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机构相应职能,成员一般由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教授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委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教授委员会对职权范围内审议的事项提出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分工会,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工会行使相应职权。

  第四十一条 除学院以外的学校下属独立建制的教学与研究机构,享有和履行与学院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校属教学与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者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七)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守校训,完善人格,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的管理。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社团活动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半年以上的同学,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顾问、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导师),以及经学校批准获得荣誉学位的个人。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学岗位人员、研究岗位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发展规划和年度进人计划公开招聘教职工。学校对教职工依照国家人事政策实行聘(任)用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承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任务,应当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人才。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履行本职工作业务水平,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五)不得从事并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用、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学校对为学校做出贡献、争得荣誉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对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纪律、损害学校利益或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教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对学校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学校或者上级机关申请调解、复议、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教职工退(离)休制度,并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相关权益。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国家划拨、学校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资产(含无形资产)。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和基建维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资产处置应遵循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并按要求编制年度决算。财务部门每年向学校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接受公共机关团体、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九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训是:敦本务实、崇义奉公。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风是:明德厚学、爱国荣校。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盾形衬底,白底蓝字,标有学校中英文名称、创始年份和校训。盾形设计和原子轨迹图,突显学校核军工特色。

  学校徽章为题有以毛体字为基础的中文校名标准字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东华理工大学之歌》。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

  附则

  第七十条 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学校的其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授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变更、废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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