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企改革新方案 完成公司制改造

时间:2022-12-12 13:08:02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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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企改革新方案 完成公司制改造

  广东省国资国企改革

广东国企改革新方案 完成公司制改造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广东全面深化国企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意见》)昨天正式发布。方案全文14页共7000余字,分6大部分,对全面深化广东国企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引进非国有资本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本监管体制,加强组织领导等6个方面,全面具体确立了广东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

  其中,对广东国企改革确立分3个阶段实施的任务目标和时间表,在全国各地已经或正在出台的国企改革方案中,率先予以明确。“广东的国企改革方案,从内容上更加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体例上强调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措施上强调针对性和创新性,效果上强调还原国有企业作为真正市场经济主体的固有本色,推进方式上强调积极的改革姿态与稳妥的改革措施相结合。”省国资委副主任黄敦新接受专访时表示,“按照‘不因改制重组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意见》在税费政策、土地政策、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国企改制职工经济补偿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多项明确的支持性政策措施。”

  国企改革主要目标

  混合所有制

  到2020年,竞争性国有企业基本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实现混合持股。其中,到2015年,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到2017年,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比重超过70%。

  资本布局

  形成30家左右营业收入超千亿或资产超千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企业制度

  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形成市场化的企业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资产监管

  探索建立专业监管和委托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构建覆盖全面、规划统一、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新格局。

  亮点

  混合所有制

  ●除极少数承担国家政策性职能、特许专营和平台性质的国有企业以及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运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外,其他国有企业要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有资本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与投资,引导非国有资本投向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实现市场化经营运作。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多种途径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允许企业员工出资参与企业改制,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探索通过股权质押等方式筹集员工参股资金。支持企业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灵活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持股。对公信力强的经营管理团队参股的企业,发展前景好且风险可控的,国有股东可通过有偿融资和担保等方式帮助企业筹集改制初期发展急需资金。允许持股员工和员工持股公司作为发起人股东规范参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鼓励各种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并购重组,进一步明确基金进入门槛、资本回报和退出途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参股国有企业,解决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提升企业规范运作水平。

  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参照上市公司要求,探索开展除涉及商业秘密外的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落实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可自主选择按职业经理人制度模式管理。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对平台性质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新设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新增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探索实行市场化选聘,不断扩大市场化选聘的比例。

  ●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原岗位待遇。因非政策性或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调整企业主要负责人岗位;属经营失误造成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解聘。

  ●竞争性企业在扣除非经营性收益且有经营性现金流保障的净利润连续三年增长,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的,可给予经营管理和业务骨干团队不超过新增净利润30%的奖励。

  ●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达产后3年内平均收益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收益指标90%的,实行经济责任回溯追究。

  解读

  省国资委副主任黄敦新:失误致3年连亏,国企领导可免职解聘

  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意见》提出了若干操作性、创新性较强的措施,注重务实有效。如,针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国有企业透明度的问题,《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应参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公开披露除涉及商业秘密外的重大信息,打造“阳光国企”;针对当前国有企业激励不充分、约束不到位的问题,《意见》一方面强调“因非政策性或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调整企业主要负责人岗位;属经营失误造成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解聘”,另一方面明确“竞争性企业在扣除非经营性收益且有经营性现金流保障的净利润连续3年增长,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的,可给予经营管理和业务骨干团队不超过新增净利润30%的奖励”,做到奖惩分明、重奖重罚。

  此外,《意见》设计了宽容失败的改革容错机制,对依法依规推进改革、未能实现改革预期目标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充分包容,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明确国企改制不增加企业负担

  黄敦新还介绍,《意见》在税费政策、土地政策、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国企改制职工经济补偿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多项明确的支持性政策措施。

  其中,针对税费负担,《意见》提出“加大对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实施上市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税费政策的指导和扶持力度”。据了解,国务院国资委也正在组织专题调研,并准备上报国务院修改相关政策。

  其次,针对目前不少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着原有国有划拨土地需缴纳金额较大的土地出让金,增加了企业改制成本,影响了改制工作的推进等问题,广东借鉴了上海市的做法,提出了“支持国有企业按规定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促进企业发展”。

  对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国企改革职工经济补偿等政策,意见认为已有的相应政策和法规已经明确做出了要求,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这也意味着广东现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即国有持股比例低于51%),原企业均要向企业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地方规定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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