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时间:2020-11-22 10:41:37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2014最新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执行了15年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首次“更新”。昨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下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新标准,规定省部级正职办公面积仍执行15年前的54平方米;局(处)级、处级以下办公面积均比15年前增加。以下是YJBYS为您搜集整理的《2014最新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供参考。

  2014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公布 限定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昨天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五类,对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做了明确限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省级机关,正司级不超过30平方米,正处级不超过18平方米。市级机关正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处级不超过24平方米。县级机关正职不超过30平方米,正科级不超过18平方米。标准还对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装修应构造简洁、庄重实用,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高于20度,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低于 26度。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房有了新标准

  市县两级正职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提高;新建项目不得配建大型广场、公园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标准更明确,首对食堂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界定

  原国家计委1999年颁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后,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办公用房的功能与过去相比有较大的变化。“新版标准”贯彻落实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细化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新增大量图表解释、说明各项标准,让人一目了然。

  “新版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新版标准”将建设标准从三类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新版标准”首次对食堂、车库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了界定。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 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办公用房不得作为城市标志,不应选用豪华灯具

  两部委在前期调研中了解到,部分城市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套建设了大型广场、公园等,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新版标准”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考虑到个别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贪大求洋的情况,“新版标准”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不得作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建设用地的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近些年来,少数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要门厅过于高大、豪华,引起人民群众不满。“新版标准”规定,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中央及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300平方米,市级机关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办公区域内也不得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

  “新版标准”对建筑装修标准与造价也做出了严格的细化规定。从经济、节能、环保等多角度考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不应选用豪华灯具;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中央、省级、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不宜超过35%,县级机关不宜超过30%,乡级机关不宜超过25%。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他新规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乡(镇)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选址规划

  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建筑标准

  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