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批两名聘任制公务员将上岗

时间:2017-05-14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去年年底,江苏首度试水聘任制公务员招聘的消息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报名一度遇冷的聘任制公务员招聘,甚至还延长了公开招聘报名时间,调整了部分招聘职位的资格条件。如今,首批敢于“吃螃蟹”的聘任制公务员即将诞生。近日,省人社厅网站上公示了两位经过笔试面试合格后的拟聘任公务员。如果能顺利通过公示,他们将是我省首批面向全国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杨甜子

  首度招聘曾经“遇冷”

  “聘任制公务员”是今年江苏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公务员选拔任用方式,进一步拓宽机关选人渠道的全新招聘模式。去年12月,我省首度拿出作为试点的11个职位,分布在宿迁、泰兴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旗下的9家单位。尤其是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直属分局给出的高达30万元的年薪,更是让“聘任制公务员”成了“香饽饽”。但实际报名的情况却并没有预料的那样理想,泰兴市规划局规划审查审核主管、宿迁市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主管等岗位,都没能达到规定的1:5的资格审查比例,部分职位甚至都没有人报名。

  11个职位中只有泰兴“市安监局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和“市环保局的环境管理技术主管”两个职位达到了开考比例。

  两位“先行者”均定位泰兴

  根据公示信息,首批公示的聘任制公务员职位都来自泰兴,分别是市安监局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和市环保局的环境管理技术主管。经过了笔试、面试、答辩、综合测评、考察、公示等程序后,两位敢于自我挑战的考生成为了江苏聘任制公务员的“先行者”,现工作单位为齐齐哈尔市西大桥街道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刘增富和就职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王春晓,成为了首批公示对象。他们都经过了笔试、面试、答辩、综合测评、考察、公示等程序,但考察的侧重点却不同于一般的公务员招聘。

  今年将继续推出“聘任制公务员”

  职位前景不明朗、“高薪”的吸引力不够、地域差异等问题,依然是聘任制公务员招聘中仍需解决的问题。公务员考试专家认为,在公考连年“降温”的趋势下,聘任制公务员的出现无疑是活跃公务员队伍的全新驱动力。

  记者从省公务员局职位管理处了解到,我省的聘任制公务员招聘绝不会是“昙花一现”,在首批聘任制公务员招聘的基础上,我省今年将在更大范围内推出“聘任制公务员”。

  【相关评论】

  公务员聘任制何去何从

  近日,北京、贵州、青岛等多省市陆续发布聘任制公务员招聘公告,再次引发社会关注。事实上,自2007年深圳和上海浦东作为人社部批准试点首批试水公务员聘任制以来,江苏、河南、福建、湖北等多省都陆续推开了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工作。然而,尽管已历8年实践,关于聘任制公务员的争议却从未停止,“30万年薪”“全员聘任”“零淘汰”等话题既吸引了公众的关注,也考问着公务员聘任制的效果与出路。

  在实践中,针对聘任制公务员的适用范围、任职期限等具体问题,各地亦有不同做法。笔者认为,作为提升公共部门人员队伍综合素质和整体行政效能的有益途径,公务员聘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深化是必然趋势。但是,科学合理推行公务员聘任制,应当重点深化三个认识:第一,公务员聘任制宜针对部分特殊专业岗位而不必全员推行;第二,一般情况下,聘任制公务员应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第三,聘任制不能“包治百病”。解决我国公务员体制活力不足、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切实发挥“聘任制”的效用,要从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着力。

  聘任制是“个例”而非“泛例”

  聘任制应当成为适用于公务员全体的“泛例”,还是针对少量特殊岗位的“个例”,即聘任制的适用范围问题,是当前各种争议的核心。实践中,既有以深圳为代表,对所有2010年之后新增职位(主任科员以下)进行全员聘任的模式;也有以浦东为代表,将聘任制重点限定在专业性高端人才领域的“高精尖”模式。笔者认为,就现阶段而言,后者更适宜中国国情,有利于以更小成本满足公务员队伍的人才需要。

  支持全员聘任的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做法有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和流动性。例如,深圳市通过对聘任制公务员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政府机关与其他社会机构在养老保险上的“并轨”,从而打消了公务员因退休待遇问题不能自由进出政府系统的顾虑,为人才提供了更大的自主选择空间。但是,为突破养老金的制度安排而对政府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未免太费周章。事实上,随着2015年1月14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发布,体制内外的养老“双轨制”已被终结,通过聘用制形式突破公务员流动的“养老”瓶颈已无必要。

  第二种观点认为,实行全员聘任能够打破公务员的“铁饭碗”,建立能进能出的淘汰退出机制。然而,聘任制的意义主要在于弹性灵活的选人用人机制,公务员的进出机制则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基础之上,与聘任委任无必然联系。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早已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应予以辞退。现有制度如不能真正落实发挥效用,无论采取何种用人机制都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实践中,全员聘任逐步流于形式,在考核、待遇、晋升等方面都与委任制无异,除部分人员因转为委任制公务员而放弃聘任制身份外,鲜有人被辞退,正说明了聘任制并非打破“铁饭碗”的必然选择。

  此外,从行政管理科学性与管理效能的角度来看,流动并不一定总是好事,稳定也并不一定都是坏事。对政府的绝大多数常设行政事务职位实行常任制,有助于在危机或特殊时期维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从而确保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对政府雇员实行全员聘任,显然有操之过急的极端化倾向,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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